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常执复字第X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
负责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不服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执字第51—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遥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锋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