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7XX。
法定代表人: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袁XX。
被告: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XX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本院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