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瑾、人民陪审员谢昌利、饶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欠原告杜某面粉款x.5元(x斤X1.3元/斤)、麸皮款x.4元(x斤X0.7元/斤)、麦子款x元(x斤X0.98元/斤)以上合计x.9元,被告张某乙于2012年4月5日前给付x元,余款于2012年8月1日前付清,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不付,原告可按x元申请执行(扣除已经给付的款项)。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瑾
人民陪审员谢昌利
人民陪审员饶辉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