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北干道。
法定代表人苌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留群,河南国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封丘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某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封XX,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封丘县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来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某甲、原审被告封丘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东关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万客来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万客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