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徐某市X区天平交通事故代理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被告夏某。
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的场地从争议土地北端夏某朝房屋地基向东20厘米为起点,向东7.04米为西界、12.04米为东界,南端从夏某朝地基东20厘米为起点,向东7.04米为西界、11.4米为东界,南北不变,该地南北长32米。
二、现场地界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并洒下白灰为界,经左右邻夏某新、陈秀章家人见证。
三、三方当事人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红雷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朱玉英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