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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刘某、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徐某市X区天平交通事故代理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被告夏某。

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的场地从争议土地北端夏某朝房屋地基向东20厘米为起点,向东7.04米为西界、12.04米为东界,南端从夏某朝地基东20厘米为起点,向东7.04米为西界、11.4米为东界,南北不变,该地南北长32米。

二、现场地界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并洒下白灰为界,经左右邻夏某新、陈秀章家人见证。

三、三方当事人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红雷

人民陪审员丁继娥

人民陪审员朱玉英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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