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不服河南某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为安阳市X区,本案属于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系因建筑合同分包协议所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分包协议的履行地在殷都区X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荣拴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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