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XX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举富,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亚,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重庆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动画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重庆市XX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