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现原告黄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乙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