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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玉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玉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布朗族,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X镇某某号,现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连独任审判,同年4月27日,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患宫外孕,将右侧输卵管切除。出院后,被告仍未能生育小孩。2009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2009年9月,被告不辞而别,直至2010年6月才回家,致夫妻感情恶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第二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感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玉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给付被告玉某某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2010年7月5日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张新连

代理审判员袁步忠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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