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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要求确认二被上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纯仁,河南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陈某,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刘某,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X街。

法定代表人马某,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林业局。住所地中牟县X路北段X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谭书岭,中牟县X组副书记。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某利,河南赵某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开封森奥林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上诉人张某乙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林业局,要求确认二被上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惠济区人民法院(2011)惠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济区人民法院(2011)惠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某乙

审判员周建强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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