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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某定,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马士中沿天兴路自南向北行驶去许昌县X乡办事,当行驶到艾某乡天兴斋饭店门前时,因摩托车撞上路旁的石子堆而摔倒,致使乘车人马士中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弃车逃逸。经许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艾某某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赔偿协议,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犯道路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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