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投资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Ⅴ》单机游戏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上述单机游戏软件(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第一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破坏上述单机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局域网内的多台计算机向客户提供了上述游戏软件。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网吧局域网的多台电脑向客户提供上述游戏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而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投资人理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删除盗版游戏软件;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调查和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7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李XX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其经营网吧内安装的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Ⅴ》;
二、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李XX共同向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3000元款项;
三、自二被告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就《三国群英传Ⅴ》单机游戏的著作权纠纷即告解决;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减半收取6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XX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62.5元退还原告)。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曹世海
人民陪审员陈刚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