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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徐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徐X。

委托代理人韩X。

被告徐X。

委托代理人徐X。

委托代理人李X。

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徐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9日双方于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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