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徐X。
委托代理人韩X。
被告徐X。
委托代理人徐X。
委托代理人李X。
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徐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9日双方于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