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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某基建设备管理站诉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崇明县x基建设备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蒋x,站长。

委托代理人崔x。

被告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基建设备管理站诉被告吴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基建设备管理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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