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XX。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方某,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曾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XX。
委托代理人:游岳林,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被告曾X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林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