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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被告曾X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XX。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方某,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曾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XX。

委托代理人:游岳林,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被告曾X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林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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