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汉族,1979年生。
被告王某某,现基本情况及住(略)。
被告杨某某,现基本情况及住(略)。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1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现金x元,2006年11月8日,被告王某某再次向原告借现金x元,现有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8月19日、2006年11月8日向原告书写的两份借条证据。经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借款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将杨某某列为第二被告。2009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承诺2010年前一定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此两笔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x元;2、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原告焦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娇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