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照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
审判员曾祥勇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