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军,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豫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车人商某方,沿济源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留村X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满堂发生相撞,造成陈满堂受伤。事故发生后,牛某某同商某方拦一辆出租车,将陈满堂扶上车并交给商某方200元后由商某陈满堂送往市第二医院救冶。牛某某未报警亦未保护现场随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满堂之伤已构成重伤。2009年3月26日14时许,牛某某到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吉某某、商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赵凌青
人民陪审员崔静静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