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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XX网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丹,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投资人:邹XX。

案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影视作品《风声》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该影视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x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XX网吧支付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整。

二、被告重庆XX网吧停止对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版权的影片《风声》、电视剧《倚天屠龙记》的侵权行为,同时在其影院系统中删除上述两部影片。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就本协议和解的内容不再另行提起诉讼。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现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被告重庆XX网吧支付的案款3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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