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4。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4。
被告:重庆XX集团(总台),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台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重庆XX集团(总台)侵犯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