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特别授权),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叶翔锋(特别授权),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雨花区天亚汽配商行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杨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