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XX,现住广西XX县。
被告谭XX,现住茶陵县。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了原告覃X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覃XX诉称,原、被告2007年自由恋爱,2010年3月22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7日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谭XX当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自由恋爱,2010年3月22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7日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遂于2011年11月7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XX与被告谭XX离婚;
二、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减半交纳200元,原告覃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谭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