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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龙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芳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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