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龙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芳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