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