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窦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窦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窦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阿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