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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窦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窦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窦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阿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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