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常XX,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段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常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本案主要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