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乙之母。
诉讼共同代理人,王栋、卢延林,陕西嘉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丙,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李某、马某乙、党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玉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李某、马某乙、党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栋、卢延林,被告人侯某丙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丙因其妻子马某乙与公婆长期关系不和及猜疑妻子有外遇与马某乙产生了矛盾,经常酒后吵架。2010年6月份的一天,侯某丙父亲侯某丁帮忙给侯某丙家安装自来水管,干了一天的活后,下午马某乙下班回到家,侯某丙让马某乙做饭,马某乙做,侯某丁没吃饭就回了家,由此激化了侯某丙与马某乙的矛盾,侯某丙便产生了杀害马某乙的念头。2010年8月1日上午,侯某丙儿子侯某丁去西安打某,侯某丙也预定次日去延长县打某,到晚上马某乙与侯某丁通过电话后,侯某丙确认侯某丁到西安后,决定投毒杀害马某乙。8月2日早晨马某乙离家上班,其侄儿马某乙在家睡觉,上午8时53分,被告人侯某丙接到其七爸侯某丁的电话确定去延长打某,遂从自家仓窑灶台大锅下拿出其妹夫乔某某给的瓶装白色粉末状鼠药,投入家中厨房煤气柜上的面某中、厨柜的面某、盐某、碱面某、面某碗及卧室床下的面某袋中。(经鉴定,在厨房煤气柜上提取的面某经有机溶剂提取后,在提取液中检出特丁磷成分;在厨柜的面某、面某碗里的面某、碱面某里的碱面、盐某存放的袋装粉洗硒碘盐某均检出特丁磷成分。)。侯某丙投毒后离家去延长打某。当晚21时许,马某乙和马某乙先后在马某乙家中出现中毒症状,在场人询问马某乙吃了什么,马某乙回答吃了“和面”后被二人送往延安博爱医院抢救,马某乙于8月3日凌晨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乙后被转至延大附院医院救治,于8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乙和马某乙系服用特丁磷中毒死亡。)案发某,被告人侯某丙私自进入其家中,将卧室床下面某袋中表层面某用碗挖的倒在自家花坛中,同年8月9日公安机关复勘现场时,在该花坛中发某可疑白色物质。经鉴定,该白色物质为淀粉类物质,其中检出特丁磷成分。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子规定,指控被告人侯某丙犯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李某要求对被告人侯某丙严惩并判处死刑。并赔偿杀害马某乙所造成的停尸费、交某、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党某要求判处被告人侯某丙故意杀人罪死刑。并赔偿杀害马某乙所造成的停尸费、交某、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人侯某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认为不能成立,他无杀害马某乙、马某乙的动机,也未在乔某某处拿过毒药,更无在家中下过毒。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侯某丙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侯某丙刑拘后长时间被留置在侦查人员办公室不送往看守所,有违规行为,其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丙与妻子被害人马某乙于1992年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马某乙与公婆产生矛盾,长期关系不和,且逢年过节从不看望公婆,也不让其子到祖父母家去。同时,侯某丙发某马某乙的手机上有时收到“我想你”等短信,便怀疑马某乙有外遇,对马某乙产生不满,饮酒后经常与马某乙吵架。2010年约6月的一天,村X村民安装自来水管,侯某丙找来亲戚帮忙,其父侯某丁前来帮忙。晚6时许,马某乙下班回来,侯某丙让马某乙做饭,马某乙绝。侯某丙认为他父干了一天活未能吃饭,而激发某杀害马某乙之念。同年8月1日侯某丙之子侯某丁往西安打某,侯某丙的七父侯某丁打某话要侯某丙来延长县干活。当晚,侯某丙得知马某乙给侯某丁打某话确定已达西安,猜想来其家走亲的妻侄子被害人马某乙可能要走,决定投毒杀害马某乙。次日早晨马某乙上班走后,马某乙在睡觉,8时53分,侯某丙接到侯某丁电话要其去延长打某,便从自家仓窑大锅灶下取出其妹夫乔某某之前给的瓶装白色粉末状毒药,分别投入厨房的面某、厨柜里的面某、面某碗、碱面某、盐某盒内存放的盐某及卧室床下装面某的袋中,后离开家中到延长打某。当晚9时许,马某乙、马某乙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二人被送往延安市博爱医院进行抢救,马某乙于次日凌晨死亡,马某乙转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0日死亡。案发某,侯某丙进入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的家中现场,将卧室床下面某袋中表层面某取出倒在自家院外花坛中。经检验,在侯某丙家厨柜中提取的面某、碗里的面某、瓶里的碱面、盐某存放的袋装粉洗硒碘盐、凉拌韭菜辣椒小菜、院外花坛内白色淀粉物质及马某乙的心血、肝组织、胃溶物,马某乙的洗胃液、心血、肝组织均检出特丁磷成分。经鉴定,马某乙、马某乙系服用特丁磷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8月2日晚,延安市X村民马某乙、马某乙饭后出现干呕、发某、发某等症状,被当即送往医院,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党某证明,2010年8月2日晚10时许,她在家里看电视时接到她哥党某国的电话,马某乙在他姑姑家中中毒了,现在在医院抢救,让她到派出所报案,她到派出所报案后和民警一块到了马某乙家。
3、证人侯某丁证明,2010年8月1日17时许,他到西安后,他母亲马某乙给他打某话问他到了没有。同时证明他父亲、母亲平时关系很好,但他父亲酒醉后经常与他母亲打某。
4、证人马某乙证明,马某乙和公婆关系处的不好已经多年,互相不太来往,马某乙逢年过节也不去看公婆。侯某丙酒后爱耍酒疯,经常酒后打某马某乙。
5、证人党某证明,马某乙是2010年7月28日去的侯某丙家。8月2日中午她给侯某丙打某话问马某乙回家否,侯某丙回答他在延长,他走的时候,马某乙在沙发某睡着。他已把小菜拌好,马某乙回来再弄个啥就能吃了。还证实侯某丙与马某乙平时关系可以,但侯某丙酒醉后嫌马某乙与公婆关系不好打某某。还听马某乙婆婆说,今年正月有一天,马某乙回娘家后说过,有一天晚上,侯某丙酒喝醉了,拿出户口本说儿子侯某丁的血型跟他的不一样,跟她吵了一晚上,酒醒后又什么话也不说。
6、证人王某某(又名王X)证明,2010年8月2日晚8时许,她和女儿侯某莉在院子吃玉米,她问马某乙侯某丙怎么不吃饭,马某乙说侯某丙去延长县打某去了,儿子侯某丁到西安打某去了,她们拉了一会话马某乙就回去了。大约过了二十几分钟,邻居赵某亮叫她去看一下马某乙,她到厕所门口见马某乙蹲着,说她肚子难受的不行了,马某乙全身出汗,侯某龙过来将马某乙送往博爱医院,走到高峁湾时侯某莉打某电话说马某乙也不行了。在车上马某乙就已昏迷,送到医院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马某乙开始也送到博爱医院,后又转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7、证人侯某丁、侯某丁、侯某丁三姊妹证明,2010年8月2日晚9时许,她们见马某乙在门口坐着,浑身出汗,发某、发某,她们问马某乙晚上吃了什么,马某乙说在家里吃了面。她爸等人将马某乙送往医院,过了10分钟,见马某乙在沙发某着,也出现与马某乙相同发某、出汗等症状,她们给她爸打某话,她爸叫来侯某丁开车将马某乙送往医院。
8、证人赵某某、韩某某夫妇证明,2010年8月2日晚9时许,她们在院子坐着,听到马某乙在厕所喊马某乙,他们过去问马某乙怎么了,马某乙说她晕了、恶某、全身发某,马某乙六爸叫来车把马某乙送到医院。在送马某乙途中,侯某莉打某话给侯某龙说马某乙也不行了,侯某龙又联系车把马某乙也送到了医院。
9、证人侯某丁(侯某丙之父)证明,侯某丙与马某乙结婚后,住在他家旧院子的窑洞中,后因一些家务琐事与他们发某了矛盾,他妻子给送去的苹果马某乙骂的说苹果有虫不让吃,把苹果给扔了。过了一、二年,马某乙、侯某丙搬到侯某龙的院子住,从此马某乙就很少来他家,也不让儿子侯某丁来他家,逢年过节也不来,他给马某乙送去的东西也不吃。今年夏天,侯某龙、侯某丙家安装自来水管,他去帮忙,到了下午马某乙下班回来后侯某丙让他留下吃晚饭,他没吃就走了。还证实,马某乙中毒事发某,侯某丙在他家里去吃饭,发某他家擀面某的玉米面某用完了,侯某丙从他家另一个窑洞里放的玉米面某用塑料袋装来大约有两碗,他家里吃面某用过一次,剩下的他喂了自己的狗和鸡了,吃了都没事。
10、证人鲍某某(侯某丙之母)证明,马某乙和她们关系处的一直不好,不让儿子侯某丁到她们家里来。主要原因是马某乙认为她二儿子结婚时给买的东西多,马某乙结婚时给买的东西少,还认为我们不给她带孩子等琐事。还证实案发某,公安局封了侯某丙的家,侯某丙一直来她家吃饭,侯某丙发某她家擀面某用的是白面某粕,就从他家里装了些玉米面某回来,她们家用了一次,吃了后没事,其它的都被丈夫扔了。
11、证人侯某丁(侯某丙之妹)证明,马某乙前几年与她母亲因琐事发某过争吵,以后马某乙搬到前面某后不太来往,过年也不回婆家。2010年夏天的一天,侯某丙家安装自来水管,她同丈夫去给帮忙,快到中午时她父亲也来帮忙,下午六点马某乙下班回来,她哥侯某丙让马某乙做饭,马某乙说早些了没有做饭,她父亲又干了一会活就回去了。
12、证人侯某丁(侯某丙之弟)证明,他嫂子马某乙与他父亲关系不好,主要原因是马某乙认为她结婚时我父亲给买的东西少,而其他兄弟结婚时我父亲给买的东西多。
13、证人侯某丁(侯某丙之弟)证明,他嫂子与他父母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他哥侯某丙搬到前面某住以后,他嫂子马某乙过年也不到他父亲家里来过年,他哥侯某丙喝酒拉话时经常提到马某乙在这件事上不对。2010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大约8点多,他在家里接到他六爸侯某龙的电话说马某乙病重正往医院送,让他赶快到延安。一会他六爸又打某话说马某乙也病重,让他联系车,他刚准备联系车见侯某丁开车从村里出来,他同妻子骑摩托赶到侯某丙院子,见马某乙在侯某丙家门口地上躺着,人好像已经昏迷。他们把马某乙抬到车上,赶到高峁湾加油站时,马某乙母亲叫的车把他们挡住,他们把马某乙抬到马某乙母亲的车上送到延安博爱医院。
14、证人侯某丁证明,他同侯某丙经常在一块喝酒,侯某丙醉酒后,因儿子的事有时与妻子马某乙吵架、打某、摔砸家中物品的现象,前几年比较厉害,近二年基本没有了。
15、证人李某(侯某丙岳母)证明,马某乙与婆婆关系一直处的不好,两人基本不见面,也不说话。还证实马某乙与丈夫感情一般,侯某丙喝酒后经常打某马某乙。马某乙平时在家里吃饭,不在单位灶上或外面某饭。
16、证人石某某证明,大约2008年冬天马某乙在延安南门坡“德庄”火锅城打某。有一天,侯某丙在她家与她丈夫马某乙喝酒时说马某乙在外面某人(指有男朋友),有人给马某乙发某短信息他看到了。侯某丙让她们劝马某乙不要在外面某工了。
17、证人侯某丁(侯某丙七爸)证明,2010年7月他与李某、常浩海在延长县杨家沟打某,到了7月底他给侯某丙打某话问其来不来延长干活,侯某丙说来了。8月1日,他让李某、常浩海回延安买材料顺便将侯某丙拉下来,然后他给侯某丙打某话让其第二天同李某、常浩海一同下来。8月2日上午9时许,他给侯某丙打某话说李某在等你,你往下走。下午14时侯某丙等三人来到工地。
18、证人李某证明,2010年8月2日早,他与常浩海开三轮准备往延长走,8点多,侯某丙拿着被子来到常浩海家,他们三人开三轮车到了高峁湾建材市场,在等货中听见侯某丙给妻子打某话说:娃娃(指马某乙)睡着了,他吃了饼子,你回去炒个菜吃去。
19、证人乔某某证明,2009年农历5、6月份的一天,他家西瓜地里有了瞎会(田鼠),他听村X村民说遇集时在地摊上能买到毒瞎会的药。那天遇集,他在李某镇农贸市场问一个老汉花一元钱买了三瓶。他在西瓜地用了一瓶,另一瓶打某用了大约十分之二。2010年农历5月二十几的一天下午,当时他正在家里玩电脑,侯某丙来了后也玩了一阵电脑,侯某他庄稼根上的土一下就松了,庄稼就死了,问是瞎会还是老鼠。他说我这只有毒瞎会的药。侯某丙走的时候他到他家仓窑木柜抽屉里拿出给了侯某丙一整瓶和去年打某用了十分之二的那瓶,用塑料袋包着。玻璃瓶的特征同平时青霉素瓶一样,与人的拇指大小差不多,瓶口用橡胶盖子扣着了,外面某铝合金皮密封的,药是白色面某,同洗衣粉有点像,他给的时候给侯某丙讲了如何用,还说这个药毒性大,让他放好。
20、被告人侯某丙供述,他与马某乙之间的矛盾已有多年,从1992年结婚后的第二年开始,马某乙和他父母亲因为摘苹果发某过骂架,他结婚后的头几年在川口乡煤矿井下上班,下班回家得知马某乙和他父母亲因为琐事吵架,他只能劝说双方平息一下,但马某乙从那时候开始就记恨他父母。他记得他母亲事后专门给他们两口子送来些苹果,让马某乙全扔在院子外的坡路上了。后来的几年,他两个弟弟陆续结婚成家,更引起马某乙的不满,嫌他父母给她们结婚时购买的东西少,给她娘家的彩礼少,还不给他们带小孩等一些怨言,他一再给她解释,但这么多年马某乙就是记恨怨道他父母。只要是他父母家拿来的东西,不管是自种的还是买的全扔出去,不让他和儿子侯某丁吃。他家里要来了兄弟妹子吃饭喝酒,马某乙就会没完没了的埋怨他父母这个不好、那个不好,让他当场下不了台,因为这些他们争吵了好多次。这些年来马某乙过年过节从来都不看望他父母,也不让儿子去。前年和去年,马某乙在延安市南门坡火锅店打某时,过春节要等她回来做年茶饭,可她从腊月拖至过年的前几天都不回来。慢慢的她手机上经常来些陌生号码电话和短信,有时候晚上他们看电视,电话响了马某乙拿起看一下也不接听,有时躲开他去边上接听,有一个短信是他偷的看到的,内容是“我想你”这类话。马某乙在外边有人了,他能猜到,只是没有什么证据。去年夏天大约是案发某一个月,村X村民安装自来水管,他父亲一早就到他家院子帮忙干活,下午马某乙下班回家,看到他父亲后就脸色很难看,他让马某乙做饭,马某乙没有做,直到干完活他父亲没有吃饭就回家了。从这件事起,他感到很伤心,心里就产生了杀害马某乙的念头。8月1日晚,马某乙给儿子打某电话,他确定侯某丁已到了西安,他便决定投毒杀害马某乙。8月2日早上8时30分许,他接到他七爸的电话,让他和村民李某、常浩海一起到延长打某,他心里就踏实了,当时马某乙在厨房窑的沙发某睡觉,他就动手作案,他先到仓窑锅台大锅下取出药瓶,到厨房后他打某药瓶,将药瓶中白色粉末药洒入厨房煤气柜上面某不锈钢面某中,当时面某中约有一碗多白面,面某右边面某的面某中、面某上放面某的瓷碗及放碱面某透明玻璃瓶中、还有面某上放盐某的一个兰色塑料盒中,之后他又到卧室将药瓶中剩余的药洒入卧室床下装面某的袋子中。因为这些东西与那瓶药的颜色接近,都是白色。洒后药瓶中没药了,他将药瓶扔在门口的垃圾簸萁中,将垃圾包括药瓶倒在他家院子硷畔下,后他回到家里拿上行李某开院子去了常浩海家,他开常浩海的农用三轮与李某、常浩海到高卯湾买了些建筑材料到延长打某。晚上接到电话得知马某乙中毒。农药是2010年农历四五月份,他家土豆、谷某、黄豆地中发某有虫子和瞎会(田鼠),他去他妹夫家串门时,将这些情况给乔某某说了,当时乔某某正在玩电脑,乔什么话也没说,过了一会乔让他玩电脑,乔出去了一会回来后就给了他那瓶药,他拿回去后一直没有用,放在他家最边仓窑锅台的大锅下。药瓶是透明玻璃瓶,有半只香烟高低,瓶口处细,瓶口以下约拇指粗细,瓶盖是灰白色橡皮盖,橡皮盖外有一层白色金属纸,颜色与香烟盒锡纸接近。瓶中的药是白色粉末状的,有多半瓶。案发某,他从他家第四孔窑洞靠床的袋子中(洒入药的袋子)给他母亲家挖玉米面某,用碗将袋子上面某玉米面某了一碗倒在他家厨房窑出门左手方向门口花坛中。之后他挖了几碗装在塑料袋中拿给他母亲,他父亲知道后将玉米面某了。他杀害马某乙但确不想杀害马某乙,因为前一天,他打某话联系去延长打某时马某乙知道,他认为马某乙起床后,马某乙不在家,他也走了,马某乙会去他爷爷家,不会在他家吃饭,他当时就是想杀害马某乙。
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第一次勘验时间是2010年8月3日2时55分至4时40分,地点是延安市X村侯某丙家中。共提取了侯某丙家厨房蔬菜、调某、粮油、饮用水等23种物品。其中在碱面(西北墙角下木质厨柜柜面某罐头瓶内)、面某(西北墙角下木质厨柜柜屉内)、面某(厨房东墙下石案桌上)、碘盐某袋(西北墙角下木质厨柜柜面某料盒内)、韭菜辣椒小菜中检出特丁磷成分。
第二次公安人员于2010年8月9日10时07分至11时10分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在侯某丙家院外花坛内提取了白色粉末状物质及在其家卧室床下地面某放有“塞上金双禾”牌宁夏优质大米口袋,提取袋内装有4kg玉米面某。经送检,花坛内白色粉状物含有特丁磷成分。物质性质是淀粉类物质。
第三次根据侯某丙的供述公安人员于2011年1月5日10时50分至11时30分在侯某丙家院硷畔下提取到小玻璃瓶2个,一个是小瓶与瓶塞分离,灰色橡皮瓶塞遗落在小玻璃瓶旁。小玻璃瓶高4.5cm,瓶底直径2.2cm,瓶口直径1.9cm,瓶内遗留有少量泥土。另一个小玻璃瓶瓶口破碎与瓶塞分离,灰色橡皮瓶塞遗落在小玻璃旁。小玻璃瓶高4.5cm,瓶底直径2.2cm,瓶内遗留有少量泥土。经送公安部检验未检出特丁磷成分。未发某瓶上留有指纹。
第四次公安人员于2011年2月15日11时57分至12时30分在侯某丙家窑洞厨柜内提取了绿色塑料盒1个(内放有约800g的白色颗粒状物质将盒内的白色颗粒状物倒出。)未送检。
22、公安部及陕西省公安厅物证检验报告证明
1、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送检的马某乙心血中、马某乙家厨房洋瓷碗内提取吃剩下的韭菜辣椒小菜中、现场提取厨房西北墙角木厨柜内的碱面、面某中、厨房东墙下石案桌上提取的面某中、马某乙家院花坛内的白色物质中均检出特丁磷成分。
2、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所送检的马某乙心血及胃、肝组织中均检出特丁磷成分。
3、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1】X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现场厨房西北墙角下木质厨柜柜面某提取硒碘盐某罐头瓶内提取的碱面某未检出特丁磷成分;及现场硷畔下垃圾堆内提取X号空玻璃瓶、X号空玻璃瓶残片,用有机溶剂淋洗,未检出特丁磷成分。
4、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1】X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现场厨房南墙下铁皮厨柜内提取的和面某,经有机溶剂提取后,在提取液中未检出特丁磷成分;现场厨房西北墙角下木质厨柜柜面某罐头瓶内提取的碱面某塑料袋内粉洗硒碘盐某均检出特丁磷成分。
5、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1】X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现场卧室东北墙角下大米口袋内提取玉米面某内未检出特丁磷成分。
6、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现场花园内提取的白色物质为淀粉类物质。
7、陕西省公安厅公(陕)鉴(理化)字【2010】X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马某乙洗胃液、死者马某乙胃内溶物及肝组织、韭菜小菜中均检出有机类农药-特丁磷。
23、马某乙、马某乙死因鉴定报告证明,对马某乙尸体检验未检见机械性损伤,未检见机械性窒息有关尸体征象,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从马某乙家提取的面某、面某、碱面、韭菜小菜及提取的马某乙胃内溶物及肝脏中均检出有机农药特丁磷,结合对马某乙尸体检验见气管粘膜有淤血点、双侧肺叶间裂及后侧表面某点、片状出血,肺切面某泡沫状血性液体溢出、胃壁有出血及马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时意识昏迷、口唇紫绀。结论:马某乙系服用特丁磷中毒死亡。
对马某乙尸体检验未检见机械性损伤存在,故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而死亡;从提取马某乙的洗胃液及心血、胃肝组织中均检出特丁磷成分。结论马某乙系服用特丁磷中毒而死亡。
24、辨认笔录,案发某公安人员组织被告人侯某丙对其家中存放农药的地点、投药的地点、扔药瓶的地点进行了辨认。对侯某丙院下提取的完整的一个药瓶进行了辨认,其承认是他存放农药、作案及扔药瓶的地点。药瓶是乔某某给他装农药的瓶子。
25、公安人员组织证人乔某某对侯某丙院下提取的两个药瓶中完整的一个进行了辨认,乔证明是他给侯某丙装农药的瓶子。乔某某还辨认证明他一元钱买三瓶农药的地点是在李某镇街道农贸市场内一个临时摊点处。2011年3月16日乔在李某镇农贸市场辨认该市场内没有给他卖农药的老头。
26、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死亡记录证明,马某乙因有机磷中毒;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7、通话清单记录,被告人侯某丙与马某乙、侯某丁等人通话情况。与被告人侯某丙供述及侯某丁、李某、侯某丁证言相互印证。
2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侯某丙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死者马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
29、公安机关办案说明
(1)公安人员在侯某丙家硷畔下C区垃圾堆内发某了一个破碎玻璃瓶,因破碎不完整,无法进行辨认。未组织侯某丙、乔某某进行辨认。
(2)陕西省公安厅(陕)鉴(理化)字【2010】X号马某乙与案件中马某乙是同一人。
(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更正说明函证实,将公物证鉴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第七项中的X号检材“芡面某”更正为“碱面”。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丙因其妻被害人马某乙与公婆长期关系不和及怀疑马某乙外遇,产生杀死马某乙之念,遂乘其子已外出打某之机,在其家食物内投放毒药,致二人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丙虽因家庭矛盾引发某意杀人,本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投毒杀死二人,社会危害性大,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侯某丙辩解他未投毒杀人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侯某丙有罪。经查,被告人侯某丙投毒杀人的犯罪动机不仅有侯某供述还有其众多亲戚的证言印证,其所用农药来源有其供述和其妹夫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且根据在其家中面某,碱面某中检出了农药特丁磷,与其供述所洒农药的位置及鉴定结论被害人系食用特丁磷中毒而死亡相一致。关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侯某丙拘留后未立即送往看守所,其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经查,侯某丙在公安人员办公室的供述与其在看守所羁押时的供述相吻合,且现无证据能够证实公安人员有非法逼供、诱供行为。综上,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侯某丙民事赔偿之诉,依法应予赔偿,但侯某丙无赔偿能力,不予判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侯某丙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某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斌
审判员乔银山
代理审判员黄延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