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帅某及其辩护人李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9月份,被告人帅某在商丘市X区白云办事处大陈某租房处,以能为被害人宋某在劳动局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为由,骗取宋某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宋某陈某,证人陈某、边某、李××等证言,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帅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