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X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乙诉被告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经诉前调解于2011年8月29日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给付原告魏某乙x元,分别于2011年9月12日之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5600元。
二、如被告杨某每期不能按期足额给付,原告魏某乙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欠款余额。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7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