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重型机器厂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及住(略)。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军、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常为琐事有争吵。2001年前后,被告在外与一女子关系密切后,性格更加暴躁,稍不顺心就辱骂、殴打原告。2006年2月,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后,被告又冲到原告处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某辩称,双方婚后关系一直较好,原告诉状所述情况是不存在的。2006年2月17日,被告在原告租房处发现原告与一男的在一起,为此,双方发生扭打。虽然双方平时有小的争吵,但并不伤及感情。现能原谅原告的过错,同时考虑到夫妻以往感情及儿子今后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5月登记结婚,1996年4月生育一子名陈某。双方婚前关系尚好,婚后也无较大矛盾。2006年2月17日,被告发现原告在其租房处与一异性在一起,双方发生扭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也尚可。由于近期原告在处理与异性的关系上欠妥,致使双方产生一定的隔阂和矛盾,对此,原告有一定责任。现被告念及家庭及以往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多加交流和沟通,努力消除双方间的隔阂,相信夫妻感情能得以弥合。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邢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陈b,男,汉族,工作单位及住(略)。
原告邢a诉被告陈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a及其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陈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a诉称,原、被告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常为琐事有争吵。2001年前后,被告在外与一女子关系密切后,性格更加暴躁,稍不顺心就辱骂、殴打原告。2006年2月,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后,被告又冲到原告处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b辩称,双方婚后关系一直较好,原告诉状所述情况是不存在的。2006年2月17日,被告在原告租房处发现原告与一男的在一起,为此,双方发生扭打。虽然双方平时有小的争吵,但并不伤及感情。现能原谅原告的过错,同时考虑到夫妻以往感情及儿子今后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5月登记结婚,1996年4月生育一子名陈c。双方婚前关系尚好,婚后也无较大矛盾。2006年2月17日,被告发现原告在其租房处与一异性在一起,双方发生扭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也尚可。由于近期原告在处理与异性的关系上欠妥,致使双方产生一定的隔阂和矛盾,对此,原告有一定责任。现被告念及家庭及以往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彼此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多加交流和沟通,努力消除双方间的隔阂,相信夫妻感情能得以弥合。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a要求与被告陈b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