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王某某,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漯河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学华、王某某,被上诉人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