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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与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王某某,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漯河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天桥建设(集团)铁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学华、王某某,被上诉人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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