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舞阳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