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舞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孟某丙,该村村委委员(主持村委工作)。
原审被告舞阳县X镇X村第十村X组。
负责人孟某丁,该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医生。
上诉人孟某甲、董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孟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舞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及舞阳县X村X组,原审第三人董某某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