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许某。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将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某所欠原告周某财产租赁金2500元于2011年8月15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