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周某。
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某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于2011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借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