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欧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发生争执;2008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女儿在双方分居期间出生,被告却不管不问。双方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双方开始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打生气。2008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于同年7月28日作出(2008)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分居生活。同年10月21日,婚生一女何某霏,该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打生气,2007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其婚生女何某霏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欧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何某霏由原告何某抚养,被告欧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的5日前支付)。待该女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ⅹⅹⅹ
审判员ⅹⅹⅹ
审判员ⅹⅹⅹ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ⅹⅹ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