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

被告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海舟

人民陪审员周永贵

人民陪审员方超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米多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