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系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主任。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刘常青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