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梅,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于2011年7月24日前给付原告王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收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