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钱某。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于2011年7月29日前给付原告吴某欠款x元及违约金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百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