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徐州市X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X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闫某x元。如若被告杨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某须给付原告闫某x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杨某东
审判员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陈益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