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地址:旬阳县X镇祝尔康大道。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义,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金斌,湖北省十堰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分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的采沙船漂流所造成的损失与上诉人架设跨江钢缆绳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汉江因洪水上涨,水位较高。当晚11时左右,陕西省旬阳县X乡政府所在地和汉江对岸湖北省郧西县X组之间的跨汉江电信光缆被一艘顺江而下的船只挂断,置于旬阳县X乡电信所附近的跨汉江电信电缆线杆被拉断,牵引光缆的刚缆绳未断,但光缆及牵引光缆的刚缆绳垂落公路路面。旬阳县X乡人民政府值班电话日志2010年7月18日23时19分记载:蜀河境内采金船缆绳断沿江而下,经过我境时将乡内电话线和光缆线挂断,导致全乡固定电话及网络瘫痪;上传下达通讯联络改为手机移动通讯。2010年7月19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反诉被告)的采沙船(鄂郧西采砂X号)及其拖船(鄂郧西桂x号运砂船)停靠在郧西县X组姚中强门下江边,黄泽国、张某、张某宏三人在船上留守,因栓船的石头受洪水冲刷滚落,缆绳断裂,采砂船及其拖船失去固定物,顺江向下漂流。在拖船动力未失控的情况下,采砂船及拖船准备在下游停靠。流至陕西省旬阳县X乡政府所在地和湖北省郧西县X组之间的江面,拖船前方的运输带支架被牵引跨江电信光缆的刚缆绳挂住,被跨江刚缆绳挂住的采砂船及拖船在汉江洪水的冲击下在江面上打转,张某宏试图拉开挂住船只的钢缆,但跨江钢缆突然被绷断,高速断离的刚缆绳击断了张某宏的右小腿。为了让船只尽快靠岸,抢救深受重伤的张某宏,拖船驾驶员黄泽国命令张某立即砍断连接两岸的锚绳使两船分离。两船分离后,拖船在兰滩乡政府下游紧急靠岸,采砂船在与拖船分离后失去动力和控制,漂至下游40公里左右的泥沟口,被赵兴山等人打捞靠岸。后在景阳乡派出所调解下,原告(反诉被告)向打捞人赵兴山支付打捞费x元。原告(反诉被告)又请黄和等人用船将采砂船拖回兰滩口,支付黄和等人拖船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自愿给陈某经济补偿x元(已履行);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600元(已减半)由陈某承担。反诉案件诉讼费1400元(已减半)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诉讼费600元(已减半)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军
审判员李五四
审判员杨春英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