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文吉,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张磊担任审判某,与人民陪审员丁伟、倪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单丹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1月2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刘文吉、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于2005年9月7日到(略)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某。双方结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太大,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不关心。2008年9月,被告因为家庭琐事,无故发火把女儿重重踢了一脚,原告劝他不要乱发脾气,被告又将原告暴打一顿,原告彻底失望,于是搬出夫家,独自租房生活。这三年以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除为了小孩之事外,双方没有任何交往。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此诉诸法院,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女儿黄某某由被告抚养。
经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于2005年9月7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某。由于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某由被告黄某抚养(至黄某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杨某每月承担300元生活费。黄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以上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为黄某某每年上、下学期开学后的7日内。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某张磊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