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被告孙某。
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4万元合计
16万元,定于被告用其所有的铜山新区馨乐园X幢X单元X室房屋(建筑面积70.39平方米)折抵所欠原告16万元,即时交接完毕。
二、被告应原告要求在政策允许下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或因政策规定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丁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