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街xx号。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系嘉禾县x医院职工,住嘉禾县x医院宿舍。
被告叶xx,男,1970年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xx诊所。
原告诉称,2010年8月7日被告罗x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x元并收写了借条,但借款后被告罗xx便躲避无法联系。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特具状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x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以原告起诉状所确定的被告罗xx住址去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时,却无法送达被告罗xx。
本院认为,原告李x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利益,应该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原告李x诉称被告罗xx住嘉禾县中医院宿舍,但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李x也没有提供被告罗xx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罗xx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