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丁、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陂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丁55813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44396.75元。
三、陈某丁、杨某均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陈某丁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晓峰
代理审判员叶欣
代理审判员李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