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的母亲安某某于2007年4月29日报死亡,父亲王某某于2008年11月25日报死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是王某某与安某某生育的子女。被继承人王某某死后留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80,590.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部分由被告王某某私自取走。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由原、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80,590.10元、黄某方戒一对、金项链锁片一套,并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68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应于2010年10月6日之前各支付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人民币50,310.97元;
二、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账号为x的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息人民币22,251.29元,其中的人民币7,417.09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人民币7,417.10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人民币7,417.10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2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6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负担人民币652元。上述款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应于2010年10月6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