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建国、詹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被告人苏某擅自非法猎捕3只锦鸡进行驯养时,被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猎捕驯养的锦鸡均为“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1年5月27日,在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苏某将其非法猎捕驯养的“红腹锦鸡”放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XXX等人的证言、洛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登记物品文件清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略)号鉴定书、野生动物照片及放生笔录、洛南县公安局三要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君
审判员刘延洛
人民陪审员石书会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