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云华,铜山区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孙勇,铜山区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4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4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丙于2011年6月4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工资款24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守平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蔺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