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师XX,男,陕西省永寿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XX,永寿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长孙昆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田XX于2000年1月18日在陕西省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自从2011年12月9日两人因琐事常发生吵闹后,原告遂出走至今。原告起诉请求:1、与被告田XX离婚;2、带走个人衣物及康宁终身保险一份;3、由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双方在婚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某、债某及积蓄原告个人财产已核实在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田XX表示同意。
二、原告带走个人财产,被告表示同意。
三、被告自愿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x元,双方均表示同意。
四、被告为原告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归原告所有(未交保险费1048元由原告交纳,双方在保险公司变更相关手续),双方均表示同意。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长孙昆鹏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军军